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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格控股: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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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格控股: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零零八 发表于 2021-12-2 00:00:00 浏览:  56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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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树律意见字[2021]第109号
致: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控股”或“公司”)2021年第二
海省格尔木市昆仑南路15-2号公司14楼会议室召开,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藏格控股委托,指派王雁律师、冯登伟律师出席了本次会
议,并就本次会议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
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相
关的文件、资料予以核查、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及有关人员予以询问、核
实。
声明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将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
藏格控股向本所承诺:其已经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暨本所律师有赖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出具法律意见。
1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藏格控股本次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
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就藏格控股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1
年11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通知》中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表决方式、出席对象、登记办法、投资者参加网络投
票的操作流程等,并且列明了本次会议拟审议的议案,具体如下:
1.审议《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通知》的公告时
间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1日下午14:30时在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
南路15-2号公司14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的
内容。会议由董事长肖宁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1年12月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2021年12月1日的9:15-15:00。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通知》公告内
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主持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2法律意见书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截止2021年11月25日下午15:00时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
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
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52名,合计
代表股份1,383,549,3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933%。其中,现
场出席股东及代理人共计3名,合计代表股份1,381,924,224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69.3118%;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
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9人,合计代表股份1625,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9人,代表股份1,625,1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0.08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9人,代表股份1,625,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815%。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议案进行记
名投票表决,同时由监票人和计票人分别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合法有效。
3法律意见书四、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的数据进行
合并统计后作出。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同意1,383,252.6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6%;反对
29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1%;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7427%;反对
29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9312%;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61%。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暨本所律师认为,藏格控股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公司应当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之规定,及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议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决议的详细内容。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及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
寸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系《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关于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丁永宁
承办律师:王雁
印永
6301012354243
承办律师:冯登伟
登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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