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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修订)》(证监会公告[2018]36号)、《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
号》(2020年7月31日)等文件的规定,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照明”、“上市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示性公告披露前6个月至《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即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
10月27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以下统称“直系亲属”);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华晟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金融控股有
限公司、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
(三)本次交易对方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四)交易标的公司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西格玛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
(五)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
(六)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机构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内幕信息知情人签
署的自查报告、佛山照明公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及对应内幕知情
人出具的说明,在自查期间(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10月27日),核查对象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1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佛山照明股票情况
姓名身份交易日期买入/卖出交易数量(股)结余数量(股)
广晟金控董事吕俊2021/4/15买入2380023800覃石莲
骥之母亲2021/5/12卖出238000
2021/7/8买入60060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2021/7/9买入200800
陈川公司知情人彭元博2021/7/13买入8001600
之配偶2021/7/19买入4002000
2021/7/28卖出2000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2021/6/28买入1000010000
吴宇成公司知情人吴坤玲2021/7/1买入1000020000
之父亲2021/7/12卖出20000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2021/5/17买入1690016900
林泽梅公司知情人吴坤玲2021/5/31买入1720034100
之母亲2021/7/8卖出341000
北京中和谊资产评2021/7/8买入200200陈潮生
估有限公司知情人2021/7/12买入12001400
除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自身 A 股、B 股股票之外,其他自然人、法人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均为 A 股股票,不涉及 B 股买卖。陈璟舜之父亲覃石莲及吕俊骥说明
覃石莲对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23800股佛
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142562元;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23800股佛山照明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139706元。
2、本人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佛山照明的投资建议。
对于覃石莲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覃石莲之子广晟金控董事吕俊骥出具说明如下:
1、本人母亲于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23800
股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142562元;本人母亲于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23800股佛山照明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
139706元。
2、本人自知悉本次重组事项后,从未向本人母亲透露本次重组事项相关信息,本人对本人母亲买卖佛山照明股票行为不知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佛山照明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行为。
陈川及彭元博说明
陈川对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2000股佛
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11922元;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2000股佛山照明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11520元。
2、本人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佛山照明的投资建议。
对于陈川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陈川之配偶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知情人彭元博出具说明如下:
1、本人配偶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2000
股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11922元;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2000股佛山照明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11520元。
2、本人自知悉本次重组事项后,从未向本人配偶透露本次重组事项相关信息,本人对本人配偶买卖佛山照明股票行为不知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佛山照明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行为。
吴宇成、林泽梅及吴坤玲说明
吴宇成对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20000股佛
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119000元;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20000股佛山照明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120600元。
2、本人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佛山照明的投资建议。
林泽梅对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34100股佛
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199642元;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34100股佛山照明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201872元。
2、本人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佛山照明的投资建议。
对于吴宇成、林泽梅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吴宇成、林泽梅之女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知情人吴坤玲出具说明如下:
1、本人父亲于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20000
股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119000元;本人父亲于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20000股佛山照明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
120600元。
本人母亲于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34100股
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199642元;本人母亲于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34100股佛山照明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201872元。
2、本人自知悉本次重组事项后,从未向本人父母透露本次重组事项相关信息,本人对本人父母买卖佛山照明股票行为不知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佛山照明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行为。
陈潮生及陈璟舜说明
陈潮生对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1400股佛
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8418元。
2、本人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佛山照明的投资建议。
对于陈潮生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陈潮生之子北京中和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知情人陈璟舜出具说明如下:1、本人父亲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1400
股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8418元。
2、本人自知悉本次重组事项后,从未向本人父亲透露本次重组事项相关信息,本人对本人父亲买卖佛山照明股票行为不知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佛山照明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行为。
(二)法人买卖佛山照明股票情况
1、自查期间,独立财务顾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存在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具体如下:
截至自查期末结余数量
交易日期买入/卖出交易数量(股)
(股)
2021/1/11买入3100
2021/1/15买入47000
2021/3/1卖出122800
对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兴业证券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如下:“本公司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本公司资管账户买卖佛山照明股票是依据其自身独立研究作出的投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承诺:在本次拟实施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违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违规披露给第三方。”
2、自查期间,佛山照明存在回购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买
入佛山照明 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交易日期(2021年)交易数量(股)结余数量(股)佛山电器照明1月6日19999301999930股份有限公司1月11日11599133159843回购专用证券1月12日25585405718383账户1月13日2410005959383
1月15日12736427233025
1月26日317991110412936
1月29日141159911824535
2月4日336485215189387
2月8日119991716389304
2月9日200000018389304
2月10日97735619366660
2月19日129950020666160
2月23日5000020716160
2月24日194827722664437
3月12日296963025634067
3月15日65681026290877
3月16日200000028290877
3月17日50000028790877
3月18日21933029010207
3月19日30310029313307
3月22日65000029963307
3月23日110699331070300
自查期间,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买入佛山照明 B股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交易数量结余数量交易日期交易数量结余数量名称
(2021年)(股)(股)(2021年)(股)(股)
2月5日5419925419925月27日2000007599388
佛山2月8日4580009999925月28日2000007799388电器
2月19日20000011999925月31日1999037999291
照明股份2月22日19993113999236月1日1999808199271有限2月23日20000015999236月2日1999578399228公司2月24日40001919999426月3日2000008599228回购
3月11日20000021999426月4日2001008799328
专用证券3月12日10282123027636月29日2000008999328账户3月15日29708025998436月30日1999449199272
3月16日20000027998437月1日1999209399192
3月17日19999829998417月2日2000009599192
3月18日19994731997887月5日19997597991673月19日10000032997887月26日2000009999167
3月22日29991435997027月27日20000010199167
3月23日20000037997027月28日19996010399127
4月28日19991739996197月29日20000010599127
4月29日20000041996197月30日20000010799127
4月30日20000043996198月2日20000010999127
5月6日20000045996198月3日20000011199127
5月7日20000047996198月4日20000011399127
5月10日20000049996198月5日20000011599127
5月11日20000051996198月6日20000011799127
5月12日19999053996098月9日20000011999127
5月13日19990855995178月10日19998012199107
5月14日20004057995578月11日20000012399107
5月17日20000059995578月12日20000012599107
5月18日20000061995578月31日19991012799017
5月19日20000063995579月1日20000012999017
5月20日19990065994579月2日20000013199017
5月21日19993167993889月3日19995713398974
5月24日20000069993889月6日20000013598974
5月25日20000071993889月7日19991013798884
5月26日20000073993889月8日20000013998884
对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在自查期间买卖自身股
票的行为,佛山照明出具说明如下:
“1、除利用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买入佛山照明股票的情形外,佛山照明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情况;
2、佛山照明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系依据2020年12月18日佛山照明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公司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份的议案》实施的,系独立的交易行为,有关回购进展情况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情形;佛山照明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佛山照明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除上述买卖情形之外,本次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情况。
四、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机构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情况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要求,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相关证券情况进行自查。鉴于本次收购标的公司之一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星光电”)为深交所上市企业,上市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国星光电股票情况亦进行了自查。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内幕信息知情人签
署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及对应内幕知情人出具的说明,在自查期间(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10月27日),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国星光电股票情况
姓名身份交易日期买入/卖出交易数量(股)结余数量(股)
2021/7/12买入18001800
北京中和谊资产2021/7/22买入2002000评估有限公司知
陈潮生2021/7/23买入7002700情人陈璟舜之父
亲2021/7/26买入1002800
2021/7/27买入2003000
2021/1/7买入5000050000
佛山照明相关经
2021/1/19卖出500000
李爱东办人员李徐的父
2021/2/3买入6680066800
亲
2021/4/22卖出668000
佛山照明高级管
吴妙君理人员焦志刚的2021/9/22卖出50000配偶
广晟投资发展有2020/12/24买入10003300张雪满
限公司董事冯雷2020/12/28买入15004800的配偶2021/2/4买入25007300
2021/4/28买入8008100
2021/9/1买入7008800
广晟投资发展有2021/2/4买入20005000
陈双凤限公司董事冯雷2021/2/5买入5005500
的母亲2021/9/1买入5006000
2021/6/21买入6910069100
广晟投资发展有
龚小明2021/6/21买入231300300400限公司的董事
2021/6/23卖出3004000
陈潮生及陈璟舜说明
陈潮生对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3000股国
星光电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31475元。
2、本人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国星光电的投资建议。
对于陈潮生在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陈潮生之子北京中和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知情人陈璟舜出具说明如下:
1、本人父亲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3000
股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31475元。
2、本人自知悉本次重组事项后,从未向本人父亲透露本次重组事项相关信息,本人对本人父亲买卖国星光电股票行为不知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国星光电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行为。
李爱东及李徐说明
李爱东对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116800股国星光电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1050300元;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116800股国星光电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
1112204元。
2、本人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国星光电的投资建议。
对于李爱东在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李爱东之子佛山照明经办人员李徐出具说明如下:
1、本人父亲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116800股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1050300元;本人父亲在自查期间
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116800股国星光电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1112204元。
2、本人自知悉本次重组事项后,从未向本人父亲透露本次重组事项相关信息,本人对本人父亲买卖国星光电股票行为不知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国星光电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行为。
吴妙君及焦志刚说明
吴妙君对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5000股国
星光电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48350元。
2、本人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国星光电的投资建议。对于吴妙君在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吴妙君之配偶佛山照明高级管理人员焦志刚出具说明如下:
1、本人配偶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5000
股国星光电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48350元。
2、本人自知悉本次重组事项后,从未向本人配偶透露本次重组事项相关信息,本人对本人配偶买卖国星光电股票行为不知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国星光电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行为。
张雪满、陈双凤及冯雷说明
张雪满对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6500股国
星光电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58890元。
2、本人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国星光电的投资建议。
陈双凤对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3000股国
星光电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24679.32元。
2、本人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国星光电的投资建议。
对于张雪满、陈双凤在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冯雷出具说明如下:
1、本人配偶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6500
股国星光电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58900元。本人母亲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3000股国星光电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24679.32元。
2、本人自知悉本次重组事项后,从未向本人配偶、母亲透露本次重组事项
相关信息,本人对本人直系亲属买卖国星光电股票行为不知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国星光电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行为。
龚小明说明:
龚小明对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2021年6月21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300400股国星光电的股票是基于雪球(一款投资交流软件)的分析文章对国星
光电基本面、估值、业绩的研究见解以及本人对原持股板块的调整判断,买入金额共计2994241元;本人在2021年6月23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
式合计卖出300400股国星光电的股票,是本人在买入后跟踪研究了国星光电的成交、主力资金交易及价格走势,同时在更看好其他板块股下,于6月23日卖出国星光电股票并买入其他股票,卖出金额共计2943146元。
2、除上述买卖国星光电股票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国星
光电股票的情况;
3、本人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符合本人的交易习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国星光电的投资建议。
(二)法人买卖国星光电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佛山照明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具体如下:
交易日期买入/卖出交易数量(股)结余数量(股)
2021/6/16买入10149001014900
对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佛山照明出具说明如下:1、本公司在2021年6月16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1014900股国星光电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9412182.6元。
2、本公司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系依据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购买国星光电部分股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择机购买国星光电不超过其现有总股本5%的股份”。因本公司后续计划通过本次重组事项取得国星光电的控制权,本公司仅通过二级市场买入1014900股国星光电的股票。上述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本公司已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依法进行公告,因此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买卖情形之外,本次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情况。
五、其他说明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上市公司公告、本次内
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及对应内幕知情
人出具的说明,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在相关说明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未发现上述核查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及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盖章页)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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