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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第44层
电话:020-38817801传真:020-38814669邮编:510623
二○二一年十二月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接受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照明”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于2021年10月27日出具了《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7月
31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以下简称“《指引》”)
的相关规定,本所就《指引》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就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对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与本次交易有
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1三、本所律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
上市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
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者,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的文件,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的原件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据此,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佛山照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之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前六个月至《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期间(即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10月2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以下统称“直系亲属”);
2(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华晟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金融控股有
限公司、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
(三)本次交易对方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
(四)交易标的公司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西格玛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
(五)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
(六)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
三、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佛山照明公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及对应内幕知情人出具的说明,在自查期间(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10月27日),核查对象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具体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佛山照明股票情况
姓名身份交易日期买入/卖出交易数量(股)结余数量(股)
广晟金控董事吕2021/4/15买入2380023800覃石莲
俊骥之母亲2021/5/12卖出238000
2021/7/8买入600600
兴业证券股份有
2021/7/9买入200800
陈川限公司知情人彭
2021/7/13买入8001600
元博之配偶
2021/7/19买入4002000
32021/7/28卖出20000
兴业证券股份有2021/6/28买入1000010000
吴宇成限公司知情人吴2021/7/1买入1000020000
坤玲之父亲2021/7/12卖出200000
兴业证券股份有2021/5/17买入1690016900
林泽梅限公司知情人吴2021/5/31买入1720034100
坤玲之母亲2021/7/8卖出341000
北京中和谊资产2021/7/8买入200200评估有限公司知陈潮生
情人陈璟舜之父2021/7/12买入12001400亲
1、覃石莲及吕俊骥说明
覃石莲对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23800股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142562元;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23800股佛山照明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139706元。
2、本人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佛山照明的投资建议”。
对于覃石莲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覃石莲之子广晟金控董事吕俊骥出具说明如下:
“1、本人母亲于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23800股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142562元;本人母亲于自查期间通
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23800股佛山照明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139706元。
2、本人自知悉本次重组事项后,从未向本人母亲透露本次重组事项相关信息,本人对本人母亲买卖佛山照明股票行为不知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佛山照明股票、从事
4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行为”。
2、陈川及彭元博说明
陈川对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2000股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11922元;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2000股佛山照明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11520元。
2、本人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佛山照明的投资建议”。
对于陈川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陈川之配偶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知情人彭元博出具说明如下:
“1、本人配偶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2000股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11922元;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
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2000股佛山照明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
11520元。
2、本人自知悉本次重组事项后,从未向本人配偶透露本次重组事项相关信息,本人对本人配偶买卖佛山照明股票行为不知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佛山照明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行为”。
3、吴宇成、林泽梅及吴坤玲说明
吴宇成对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20000股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119000元;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
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20000股佛山照明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
120600元。
2、本人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
5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佛山照明的投资建议”。
林泽梅对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34100股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199642元;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34100股佛山照明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201872元。
2、本人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佛山照明的投资建议”。
对于吴宇成、林泽梅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吴宇成、林泽梅之女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知情人吴坤玲出具说明如下:
“1、本人父亲于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20000股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119000元;本人父亲于自查期间通
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20000股佛山照明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120600元。
本人母亲于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34100股
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199642元;本人母亲于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34100股佛山照明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201872元。
2、本人自知悉本次重组事项后,从未向本人父母透露本次重组事项相关信息,本人对本人父母买卖佛山照明股票行为不知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佛山照明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行为”。
4、陈潮生及陈璟舜说明
陈潮生对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1400股
6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8418元。
2、本人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佛山照明的投资建议”。
对于陈潮生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陈潮生之子北京中和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知情人陈璟舜出具说明如下:
“1、本人父亲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1400股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8418元。
2、本人自知悉本次重组事项后,从未向本人父亲透露本次重组事项相关信息,本人对本人父亲买卖佛山照明股票行为不知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佛山照明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行为”。
(二)法人买卖佛山照明股票情况
1、自查期间,独立财务顾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存在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具体如下:
交易日期买入/卖出交易数量(股)结余数量(股)
2021/1/11买入3100
2021/1/15买入47000
2021/3/1卖出122800
对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兴业证券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如下:“本公司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本公司资管账户买卖佛山照明股票是依据其自身独立研究作出的投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承诺:在本次拟实施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违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违规披露给第三方。”
72、自查期间,佛山照明存在回购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买
卖佛山照明 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名称买入/卖出交易数量(股)结余数量(股)
(2021年)
1月6日买入19999301999930
1月11日买入11599133159843
1月12日买入25585405718383
1月13日买入2410005959383
1月15日买入12736427233025
1月26日买入317991110412936
1月29日买入141159911824535
2月4日买入336485215189387
2月8日买入119991716389304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2月9日买入200000018389304有限公司2月10日买入97735619366660回购专用2月19日买入129950020666160证券账户2月23日买入5000020716160
(A 股)
2月24日买入194827722664437
3月12日买入296963025634067
3月15日买入65681026290877
3月16日买入200000028290877
3月17日买入50000028790877
3月18日买入21933029010207
3月19日买入30310029313307
3月22日买入65000029963307
3月23日买入110699331070300
自查期间,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买卖佛山照明 B股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8交易数
交易日期交易数量结余数量交易日期结余数量名称量
(2021年)(股)(股)(2021年)(股)(股)
2月5日5419925419925月27日2000007599388
2月8日4580009999925月28日2000007799388
2月19日20000011999925月31日1999037999291
2月22日19993113999236月1日1999808199271
2月23日20000015999236月2日1999578399228
2月24日40001919999426月3日2000008599228
3月11日20000021999426月4日2001008799328
3月12日10282123027636月29日2000008999328
3月15日29708025998436月30日1999449199272
佛山
3月16日20000027998437月1日1999209399192
电器
3月17日19999829998417月2日2000009599192
照明股份3月18日19994731997887月5日1999759799167有限3月19日10000032997887月26日2000009999167公司3月22日29991435997027月27日20000010199167回购3月23日20000037997027月28日19996010399127专用4月28日19991739996197月29日20000010599127证券4月29日20000041996197月30日20000010799127账户4月30日20000043996198月2日20000010999127
5月6日20000045996198月3日20000011199127
5月7日20000047996198月4日20000011399127
5月10日20000049996198月5日20000011599127
5月11日20000051996198月6日20000011799127
5月12日19999053996098月9日20000011999127
5月13日19990855995178月10日19998012199107
5月14日20004057995578月11日20000012399107
5月17日20000059995578月12日20000012599107
5月18日20000061995578月31日19991012799017
5月19日20000063995579月1日20000012999017
5月20日19990065994579月2日20000013199017
95月21日19993167993889月3日19995713398974
5月24日20000069993889月6日20000013598974
5月25日20000071993889月7日19991013798884
5月26日20000073993889月8日20000013998884
对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在自查期间买卖自身股
票的行为,佛山照明出具说明如下:
“1、除利用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买入佛山照明股票的情形外,佛山照明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情况;
2、佛山照明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系依据2020年12月18日佛山照明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公司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份的议案》实施的,系独立的交易行为,有关回购进展情况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情形;佛山照明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佛山照
明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除上述买卖情形之外,本次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情况。
四、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机构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情况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要求,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相关证券情况进行自查。鉴于本次收购标的公司之一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星光电”)为深交所上市企业,上市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国星光电股票情况亦进行了自查。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内幕信息知情人签
署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及对应内幕知情人出具的说明,在自查期间(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10月27日),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10(一)自然人买卖国星光电股票情况
姓名身份交易日期买入/卖出交易数量(股)结余数量(股)
2021/7/12买入18001800
北京中和谊资产
2021/7/22买入2002000
评估有限公司知
陈潮生2021/7/23买入7002700情人陈璟舜之父
2021/7/26买入1002800
亲
2021/7/27买入2003000
2021/1/7买入5000050000
佛山照明相关经
2021/1/19卖出500000
李爱东办人员李徐的父
2021/2/3买入6680066800
亲
2021/4/22卖出668000
佛山照明高级管
吴妙君理人员焦志刚的2021/9/22卖出50000配偶
2020/12/24买入10003300
广晟投资发展有2020/12/28买入15004800
张雪满限公司董事冯雷2021/2/4买入25007300
的配偶2021/4/28买入8008100
2021/9/1买入7008800
广晟投资发展有2021/2/4买入20005000
陈双凤限公司董事冯雷2021/2/5买入5005500
的母亲2021/9/1买入5006000
广晟投资发展有2021/6/21买入6910069100
限公司的董事、2021/6/21买入231300300400龚小明广晟集团办公室
2021/6/23卖出3004000
副主任/主任
1、陈潮生及陈璟舜说明
陈潮生对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1“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3000股国星光电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31475元。
2、本人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国星光电的投资建议。”对于陈潮生在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陈潮生之子北京中和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知情人陈璟舜出具说明如下:
“1、本人父亲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3000股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31475元。
2、本人自知悉本次重组事项后,从未向本人父亲透露本次重组事项相关信息,本人对本人父亲买卖国星光电股票行为不知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国星光电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行为。”
2、李爱东及李徐说明
李爱东对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116800股国星光电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1050300元;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116800股国星光电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
1112204元。
2、本人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国星光电的投资建议。”对于李爱东在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李爱东之子佛山照明经办人员李徐出具说明如下:
“1、本人父亲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116800股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1050300元;本人父亲在自查期间
12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116800股国星光电的股票,卖出金
额共计1112204元。
2、本人自知悉本次重组事项后,从未向本人父亲透露本次重组事项相关信息,本人对本人父亲买卖国星光电股票行为不知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国星光电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行为。”
3、吴妙君及焦志刚说明
吴妙君对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5000股国星光电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48350元。
2、本人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国星光电的投资建议。”对于吴妙君在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吴妙君之配偶佛山照明高级管理人员焦志刚出具说明如下:
“1、本人配偶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
5000股国星光电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48350元。
2、本人自知悉本次重组事项后,从未向本人配偶透露本次重组事项相关信息,本人对本人配偶买卖国星光电股票行为不知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国星光电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行为。”
4、张雪满、陈双凤及冯雷说明
张雪满对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6500股国星光电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58890元。
132、本人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国星光电的投资建议。”陈双凤对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3000股国星光电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24679.32元。
2、本人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国星光电的投资建议。”对于张雪满、陈双凤在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冯雷出具说明如下:
“1、本人配偶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6500股国星光电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58900元。
本人母亲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3000股
国星光电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24679.32元。
2、本人自知悉本次重组事项后,从未向本人配偶、母亲透露本次重组事项
相关信息,本人对本人直系亲属买卖国星光电股票行为不知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国星光电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行为。”
5、龚小明说明
龚小明对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2021年6月21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300400股国星光电的股票是基于雪球(一款投资交流软件)的分析文章对国星
光电基本面、估值、业绩的研究见解以及本人对原持股板块的调整判断,买入金额共计2994241元;本人在2021年6月23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
方式合计卖出300400股国星光电的股票,是本人在买入后跟踪研究了国星光电
14的成交、主力资金交易及价格走势,同时在更看好其他板块股下,于6月23日
卖出国星光电股票并买入其他股票,卖出金额共计2943146元。
2、除上述买卖国星光电股票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国星
光电股票的情况;
3、本人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符合本人的交易习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国星光电的投资建议。”
(二)法人买卖国星光电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佛山照明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具体如下:
交易日期买入/卖出交易数量(股)结余数量(股)
2021/6/16买入10149001014900
对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佛山照明出具说明如下:
“1、本公司在2021年6月16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1014900股国星光电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9412182.6元。
2、本公司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系依据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购买国星光电部分股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择机购买国星光电不超过其现有总股本5%的股份”。因本公司后续计划通过本次重组事项取得国星光电的控制权,本公司仅通过二级市场买入1014900股国星光电的股票。上述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本公司已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依法进行公告,因此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除上述买卖情形之外,本次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情况。
15五、结论性意见综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内幕信息知
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及对应内幕知情人出具的说明,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所律师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相关说明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未发现上述核查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及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陆(6)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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