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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州煤业: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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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州煤业: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百合 发表于 2021-12-2 00:00:00 浏览:  69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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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案》“本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包括: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的拟定、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限售期、解除限
售、回购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中长期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
管理团队及骨干员工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紧密结
合,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1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签字页)
周鸿
李士鹏
朱昊
秦言坡
苏力
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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