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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证上[2021]1215号-关于对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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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证上[2021]1215号-关于对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93入市 发表于 2021-12-1 00:00:00 浏览:  62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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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上实中心 T3 楼 16 楼;
陈索斌,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青岛金王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索斌关联方,住所:青岛市市北区龙潭路12号1066室。
经查明,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金王”)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在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期间,青岛金王通过控股子公司乌海金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等提供资金给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
—1—的青岛金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王集团”)使用,累计金额2.66亿元。上述事项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日占用余额最高为1.35亿元。截至2021年4月,上述占用款项已归还完毕。
青岛金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第1.3条、第2.1.4条的规定。
青岛金王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索斌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4.1.1
条、第4.2.1条、4.2.2条、第4.2.3条、第4.2.9条、第4.2.10
条的规定,且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青岛金王实际控制人关联方金王集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4.2.3条、
第4.2.10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二、对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索斌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关联
方、资金占用方青岛金王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
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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