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467|回复: 0

恒瑞医药: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复制链接]

恒瑞医药: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ー萌小妞 发表于 2021-12-6 00:00:00 浏览:  46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中国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楼南塔23-31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致: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担任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2021年10月8日,本所已就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次解锁及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现本所就前述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的实施进展出具本法律意见。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此前出具的《法律意见》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1页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本次回购的程序
1.1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出股权激励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同意本次回购事宜。
1.22021年10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出股权激励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
1.32021年10月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司公示期为45天,公示期间公司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对此次关于注销股份相关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也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1.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经
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2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内容
2.1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84人因离职或即将离职,由公司回购其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
1452240股;2人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达标,故本次不予解锁,由公
司回购其第一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3440股。公司将上述
86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146568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
第2页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购注销。
2.2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2.2.1根据公司《关于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的公告》,公
司于2020年10月23日完成了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授予价格为46.91元/股。
2.2.22021年10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将本激励计划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应调整为38.9250元/股。本所律师已就前述回购价格调整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
2.2.3据此,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8.9250元/股。
2.3本次回购注销的安排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及公司确认,公司已在中登上海分公司开立了沪市发行人回购专户,并已向中登上海分公司申请回购注销。
3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的实施履行了迄今为止应当并能够履行的必要程序。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仍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工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股份注销、减资的手续。
本法律意见正本叁份,副本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页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张学兵
经办律师:车千里刘亚楠
2021年12月3日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5-7-6 23:03 , Processed in 0.265115 second(s), 48 queries .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