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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光电: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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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光电: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公告

玻璃心 发表于 2021-12-7 00:00:00 浏览:  62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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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11证券简称:新光光电公告编号:2021-041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由14.80元/股调整为14.72元/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 年 11 月 20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6),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曹如鹏
1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0年11月20日至2020年11月2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12月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0-049)。
4、2020年12月7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0年1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51)。
5、2021年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与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年12月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1、调整事由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0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2红利8000000元。2021年5月21日公司披露了《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5月2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5月28日。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第十章第二条规定,若在《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授予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公式,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4.80-0.08=14.72元/股。
三、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作出的调整,公司监事会亦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四、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3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1年5月28日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根据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14.80元/股调整为14.72元/股。
六、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价
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七、律师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认为:
(一)公司本次调整及预留授权相关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二)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及数量、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4(二)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三)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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