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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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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民爷爷 发表于 2021-12-2 00:00:00 浏览:  57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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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监管措施 ;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江苏局           发文日期: 2021年12月02日          
            
   名  称: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1〕157号           主 题 词: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3月,你公司控股股东江西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旅集团)与第二大股东厦门当代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旅游)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金汇丰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汇丰盈)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当代旅游、金汇丰盈向江旅集团转让你公司14.44%的股权。2019年6月23日,当代旅游向江旅集团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未在2019年8月31日前达成解除标的股份质押的协议,则同意江旅集团无条件单方解除对应5%公司股份的《股份转让协议》。该《承诺函》对公司股份转让进程具有重要影响,属于股份转让事项的重大进展,应当予以披露。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两名股东签署《承诺函》等股份转让重大进展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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