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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20证券简称:五洋停车公告编号:2021-077
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因借款合同纠纷,济南天辰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以下简称“天辰机器”)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被告,以下简称“公司”),山东天辰智能停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辰智能”)被列为第二被告,并申请冻结公司及子公司天辰智能的部分银行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2021年10月1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3)、《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二、诉讼调解的情况近日,公司收到济南中级法院关于上述案件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1)鲁01民初1582号。经济南中级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各方仍然按2020年12月29日《还款协议书》约定支付本金及利息。1.
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辰智能停车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向济南天辰机器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000万元、利息
7357304元;2.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辰智能停车有限公
司2021年12月31日之前,向济南天辰机器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度借款利息3648636.83元(利息均以年利率5.655%计算;以80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5日为2677216.32元;以60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6日至2021年10月8日为585641.07元;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21
1年10月9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为385779.44元)。上述款项合计为41005940.83元。如果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辰智能停车有限公司如果提前还款,则以提前还款的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相应扣减利息。
2、如果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辰智能停车有限公司
未按上述期限足额支付,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承担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倍计算;并以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济南天辰机器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金。
3、案件受理费246830元,减半收取1234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合计128415元,均由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辰智能停车有限公司负担。
4、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济南天辰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
法院递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5、本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就本案诉讼各方再无纠纷,其他经济损失互不追究。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天辰智能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合计应支付11134355.83元。
其中,借款利息11005940.83元,案件受理及财产保全申请费合计128415元。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2020年及以前年度已计提利息7357304元,对公司2021年预计影响利润约3777051.83万元,最终对经营业绩的影响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天辰智能14个被天辰机器申请冻结的银行账户尚未解除冻结。公司将根据相关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2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鲁01民初1582号。
特此公告。
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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