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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光股份:曙光股份关于收到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的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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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光股份:曙光股份关于收到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的函的公告

一纸荒年 发表于 2021-12-8 00:00:00 浏览:  62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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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曙光股份证券代码:600303编号:临2021-071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的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收到《关于提请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的函》(以下简称“《函件》”)。
《函件》内容如下:2021年11月25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于晶、姜鹏飞、辽宁曙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5名股东共持有公司
865518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81%。根据《公司法》、《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年)修订》、《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我们提议公司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后附提案《关于将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见附件)。
公司收到《函件》同日已将《函件》转交董事长。
《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1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将按《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股东提案并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7日
2附件:《关于将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2021年9月24日,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股份或公司)公告拟以1.323亿元人民币收购控股股东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美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持有的奇瑞
S18(瑞麒 M1)及 S18D(瑞麒 X1)两个车型的无动力车身资产。根据公司披露,本次交易涉及的两款车型已停产多年,后续产品竞争力不明,相关固定资产形成时间较长,后续能否实现正常生产存在不确定性。此外,本次交易在未有评估基础参照的情况下,协定金额1.32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47%,已接近《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这一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同时,本次交易对公司影响较为重大,股东关注度较高。为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
资企业(有限合伙)、于晶、姜鹏飞、辽宁曙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
5名股东建议公司董事会按照审慎性原则,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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