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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德环境:关于路德环境实际控制人增持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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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德环境:关于路德环境实际控制人增持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猫吃桃 发表于 2021-12-8 00:00:00 浏览:  52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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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季光明
增持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法律意见书
二○二一年十二月七日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季光
明增持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之法律意见书
致: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受路德环境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德环境”、“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些圆上Y)号曾辛嘉悬罚桨恐国中(《关菜理》,些圆上Y)《羊菜丑
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以下
简称“《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实际控制人、董
事长兼总经理季光明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相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公司保证,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
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语言等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增持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事项披露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
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
鉴此,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
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2正文
一、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季光明,其同时为
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增持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中国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增持人基本情况如下:
季光明,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320106196608070855】。
2.根据增持人及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不存在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
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的增持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上市
公司股份的条件,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股份情况
(一)本次增持的目的
根据公司的说明,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投资的认可,支持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季光明先生实施本次增持。
(二)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前,季光明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9,588,200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21.33%。
(三)本次增持实施情况
经核查,季光明先生于2021年12月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大
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260,000股增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0.28%。
3本次增持实施完成后,季光明先生持有公司19,848,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61%。
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
理系统上传《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股份股份结果的公告》,并拟定于2021年12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按照《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增持属于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的情形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及《行为指引》的规定,相关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可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持有公司的股份不超过30%,且其本次增持过程中,累积增持公司股份260,000股,增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0.28%,未超过已发行股份的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属于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有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增持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为《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于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季光明增持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寸(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于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季光明增持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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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为径
负责人: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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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琼)(秦为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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