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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恒华科技
股票代码:300365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1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75号24楼05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0层1002-1003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1年12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15号》及
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
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恒华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恒华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目录
第一节释义.................................................3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4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5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6
第五节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0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11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2
第八节备查文件..............................................13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14
2第一节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上市公司、恒华科技指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泰
指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管《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报告书、本报告书指
(二)》
《股份转让协议》、本
指《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受让方指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1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转让方指江春华、陈显龙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12号单一资产管中泰资管计划指理计划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元指人民币元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准则第15号》指——权益变动报告书》
说明: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情况,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3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75号24楼05室法定代表人黄文卿注册资本16666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121159314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经营范围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4年08月13日经营期限2014年08月13日至无约定期限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0层1002-1003
主要股东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0%,其他股东持股40%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姓名性别任职情况国籍长期居住地或者地区的居留权黄文卿男董事长中国中国否徐建东男总经理中国中国否林涛男独立董事中国中国否章飚男董事中国中国否张晖女董事中国中国否胡开南男董事中国中国否
关联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转让方江春华先生、陈显龙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罗新伟先生、方文先生以及恒华科技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4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可恒华科技所在行业的未来发展前景,同时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号召,发挥专业优势支持具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长期、健康、稳定发展,以其管理的“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1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受让恒华科技股票。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以谋求实际控制权为投资目的。
二、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可能性。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恒华科技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恒华科技股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31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17%,其中无限售流通股31000000股,占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恒华科技股份总数的100.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恒华科技股份的权益变动情况
1、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变动时变动前持股总变动前持股比变动后持股总变动后持股变动方式间数(股)例(%)数(股)比例(%)
注1协议增持00.00310000005.17
注1:权益变动的时间为因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导致交易双方在公司拥有的股份权益
变动的时间,即交易双方在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2、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名称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00.00310000005.17
三、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1、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及时间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变动时间为转让双方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之日。
2、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转让的当事人甲方(受让方):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1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乙方(转让方):江春华先生、陈显龙先生
6(二)转让标的
1、江春华先生同意向甲方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占恒华科技当前总股本的
【3.50】%股份(即2100万股),陈显龙先生同意向甲方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占恒华科技当前总股本的【1.67】%股份(即1000万股),以上股份合计占恒华科技当前总股本的【5.17】%股份(即3100万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元/股,约为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不包括停牌日)恒华科技收盘价格的【81.37】%
2、双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转让变更手续。
3、乙方确认向甲方转让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乙方所持股份有关的
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资产分配权等恒华科技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
(三)转让价款的支付
1、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310000000.00】元,其中江春华先生股
份转让价款【210000000.00】元,陈显龙先生股份转让价款【100000000.00】元。本协议约定交易所涉相关税收和费用等交易成本,双方应根据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相关部门要求由双方分别予以承担。
2、乙方同意甲方可分期支付股份转让总价款,甲方应在股份转让在有关主
管部门完成变更登记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首笔转让价款支付至乙方收款账户,剩余转让价款应在首笔转让价款支付日起【12】个月内支付至乙方收款账户。
(四)股份交割
1、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实施取决于如下先决条件的满足:
(1)本协议经双方依法签署并生效;
(2)资管计划正式成立;
(3)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
2、在本协议约定的办理标的股份交割的条件满足后,甲方、乙方共同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符合要求的办理标的股份过
7户的申请文件,申请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标的股份登记到甲方名
下后视为标的股份交割完成。
3、双方同意,如果标的股份因出现冻结、查封、司法拍卖等情形导致无
法完成交割,则甲方有权选择(1)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2)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定价方式及其他条款以乙方或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其他股份继续转让。
(五)协议的变更和解除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终止均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若甲方不按时支付首笔转让价款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转回的相关程序。
(六)协议的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或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即对各方具有约束力;本协议任何条款若被法院或任何对本协议有司法管辖权的机构视为无效,并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四、变动股份的权益受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标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也未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旗下资管计划未持有恒华科技股票;江
8春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1502713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9.18%;陈显龙先生
持有公司股份59427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9.91%。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中泰资管计划持有公司股份
3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7%,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江春华
先生持有公司股份9402713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5.67%;陈显龙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942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24%,江春华先生、陈显龙先生的一致行动人罗新伟先生持股76404216股,占公司总股本12.74%、方文先生持股
68131116股,占公司总股本11.36%,持股数和占比未变,以上股东仍为公司持
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因此,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次股权转让对上市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
七、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江春华先生、陈显龙先生持有的恒华科技股票的资金来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合法募集资金。
9第五节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所管理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存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买卖恒华科技股份的情况。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所管理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未持有恒华科技股份。
10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11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1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法定代表人:
黄文卿
2021年12月日
12第八节备查文件
本报告书及下列备查文件可在上市公司住所及深交所查阅: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股份转让协议》;
5、备查文件的置备地点: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显龙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38 号皇城国际中心 A 座 12 层
联系电话:010-62078588
13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基本情况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上市公司名称上市公司所在地北京司
股票简称 恒华科技 股票代码 300365.SZ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信息披露义务人号太平金融大厦10层人名称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12号单一住所资产管理计划”)
拥有权益的股增加√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
份数量变化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人是否为上市
是□否√是否为上市公司是□否√
公司第一大股实际控制人东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可多选)
继承□赠与□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
股票种类:无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0股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比例:0%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务人拥有权益持股数量:31000000股
的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5.17%变动比例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
是□否√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
月是否在二级是□否√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14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
是□否√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是□否√公司为其负债
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是□否√准是否已得到批不适用准
15(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1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法定代表人:
黄文卿
2021年12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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