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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客观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北京千禾颐养家苑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千禾公司”)为公司参股子公司,信誉良好,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由千禾公司其他股东以其持有的千禾公司股权为公司提供反担保,财务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交易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千禾公司向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人民币10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期限为两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正宁梁俊娇李侃
2021年1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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