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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
之
法律意见书
國浩律师事务所
GRANDALLLAWFIRM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5、7、8层邮编:210036
5/7/8F,BlockB,309HanzhongmenStreet,Nanjing210036,China
电话/Tel:+862589660900传真/Fax:+862589660966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之法律意见书致: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接受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光电”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天龙光电与永城华时风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城华时”)签订的《华时永城蒋口镇50MW风电项目风机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设备采购合同》”)以及天龙光电全资子公司四川中蜀世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中蜀”)与永城华时签订的《华时永城蒋口镇50MW风电项目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承包合同》”)之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法律意见书引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作出如下假定:
(一)天龙光电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所有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
件,无任何隐瞒、疏漏或偏差之处,且该等文件均真实、完整、有效,未被变更、取消或被其他未向本所披露的文件所取代。
(二)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
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由相关当事人有效授权且由
其正当授权的代表签署,取得文件以及向本所提交文件的手续都是合法的。
(三)天龙光电所有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的陈述均属确实无误,所有提供给
本所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并且原件是真实的。
一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四)签署文件的主体签署文件不是出于欺诈的目的,也不是由于受到任何一方的胁迫或出于损害中国国家利益或其他非法之目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对文件的内容均有正确理解,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虚假的意思表示。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基于本所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有关事实的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本所及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设备采购合同》以及《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法律问题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天龙光电及其子公司四川中蜀本次签署合同所涉及的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不代表本所律师对交易各方完全履行所签署合同的确认或担保。
(四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的必备信息披露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开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签署重大合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五)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CN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设备采购合同》由天龙光电(作为卖方)与永城华时(作为买方)签署,
《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由四川中蜀(作为承包方)与永城华时(作为发包方)签署,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永城华时。根据永城华时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
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永城华时的基本情况如下:公司名称永城华时风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40U64Y8L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路源
住所永城市蒋口镇人民政府院内
成立日期2017年4月14日
营业期限2017年4月14日至2037年4月13日
经营范围风力发电项目开发、运营、维护及技术咨询
登记机关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永城华时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交易对方具备签署合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永城华时为依法设立
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与天龙光电、四川中蜀签署合同的主体资格。
三、关于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设备采购合同》的签署
经本所律师核查,《设备采购合同》已由交易双方天龙光电、永城华时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设备采购合同》由交易双方天龙光电、永城华时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系交易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的签署真实、合法、有效。
(二)《设备采购合同》的内容
根据天龙光电与永城华时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天龙光电向永城华时出
售15台型号为3.3MW的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
16,000万元,前述价格为含税价。天龙光电将于2021年12月20日之前交付第
一批全套设备,第一批全套设备到货数量不少于买方采购整体数量的40%,后续
设备交付时间根据项目现场情况提前一个月通知,并保证设备交货日期满足项目
进度施工需求,而永城华时则将按照合同约定分期向天龙光电支付合同价款。
此外,《设备采购合同》对供货范围、交货和运输、包装与标记、质量监造
与检验、安装、调试、试运、预验收和最终验收、保证与索赔、保险、税费、争
议的解决、合同生效等事项也进行了明确约定。
(三)《施工承包合同》的签署
经本所律师核查,《施工承包合同》已由交易双方四川中蜀、永城华时的法
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施工承包合同》由交易双方四川中蜀、永城华时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系交易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的签署真实、合法、有效。
(四)《施工承包合同》的内容
根据四川中蜀与永城华时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永城华时将华时永城蒋
口镇50MW风电项目工程发包给四川中蜀,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河南省永城市蒋
口镇,项目规模为新建风力发电项目,装机容量为50MW,计划开工日期为2021
年12月6日,竣工日期为2022年7月30日。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10,398.40
万元,永城华时每月按完成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在质保期满后支付质保金。《施工承包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以及合
同附件,《施工承包合同》对合同工期、承包范围、支付方式、竣工验收、缺陷
责任、争议的解决、合同生效等事项也进行了明确约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设备采购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内容未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交易对方永城华时
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签订《设备采购合同》、《施工承
包合同》的主体资格;《设备采购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系交易各方在协商
基础上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均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VO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三部分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1年12月8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经办律师:孙宪超
了
王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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