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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晟智能: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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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晟智能: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彼岸花开 发表于 2021-12-10 00:00:00 浏览:  46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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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晟智能”)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
(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
场检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陶欣、邵航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1年12月3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陶欣
(五)现场检查内容
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六)现场检查手段
1、与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2、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阅公司现行有效的有关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文件;
4、查阅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5、查阅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6、查阅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及相关合同、募集资金专户银
行对账单等资料。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瑞晟智能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
事规则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以及自上市以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保荐机构认为:
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
贯彻落实,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相关
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发挥了有效作用。公司制定的各项内部
控制制度合法、合理,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三会文件和相关信息披露的支持性文件,与公开披
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与分析,并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保荐机构认为:
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严格遵守了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
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公司上
市以来的三会文件、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
来情况,并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认为:
本持续督导期间内,瑞晟智能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和财务均保持独
立,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
益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公告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
本持续督导期间内,瑞晟智能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瑞晟智能使用募集资金
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和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经查阅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文件,并与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对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外投资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
认为:
本持续督导期间内,瑞晟智能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违规对外担保或违规重
大对外投资情况,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账
务报告及访谈公司相关人员,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松
认为:
公司2021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1.9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同比下降57.4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同比
下降80.96%,主要系:1、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公司从
订单签署到验收确认收入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披
露,截至2021年9月末公司尚有约1.77亿元在手订单,在手订单同比增长200%
以上;2、公司主要原材料(铝型材、芯片等)采购价上涨导致单位成本增长及
毛利率下降,接单增加导致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增加,2021年前三季度收到的
政府补助较上期减少。公司已在《2021年度第三季度报告》中对业绩下降主要
原因进行了披露。
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营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和建议
1、保荐机构提请公司持续完善治理结构,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完善
投资者保护相关工作;提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加引
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2、保荐机构提请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合法、合规地使用募集资金,积极推动募投项目建设,为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创造价值。
3、保荐机构提请公司关注公司业绩下滑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瑞晟智能存在根据《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上市公司对保荐机构的检查工作予以了积极配合,提供了相应资料和证据。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要求,对瑞晟智能勤勉、认真地履行了持续督
导职责。
经过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瑞晟智能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独立性、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
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和经营状况等重要方面的运作均
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陶欣邵航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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