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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电话(传真):0871-63172192邮编:650032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刘书含、李青倩律师出席贵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年11月22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1年11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12月8日上午9:30在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
区科医路166号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中心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汪思洋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21259552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42.368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15266460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41.5779%;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2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993092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0.790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3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2034433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2.9059%,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的议案》《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监事会换届暨选举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共八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其中,《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监事会换届暨选举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以累积投票的
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伍志旭
经办律师:刘书含李青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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