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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基于独立、
客观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
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全资子公司交控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交控装备”)增资,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子公司优化
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其资金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
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持有的交控装备人民币224.315.653.32元债权向其进
行增资。
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剩余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
产业园建设项目”、“新一代轨道交通列车控制系统研发与应用项目”、“列车
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剩余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自主虚拟编组运行系统
建设项目”,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将进一步充盈公司主营业务的现金
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利用效率、增强公司营运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剩余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
三、关于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加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自主虚拟编组运行系统建设项目”“轨道交通孪生系统建设项目”、
“面向客户体验的智能维保生态系统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和长期发展战略布局,有利于提升募集资
金的使用效果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质量,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
效率。新增的实施主体为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造成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
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新增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与全资子公司交控装备共同实施上述募
投项目,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荣(签字)
%
2021年12月10日
(本页无正文,为《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吴智勇(签字)
2021年12月10日
(本页无正文,为《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志红(签字)
340
2021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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