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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增补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做为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对相关资料充分核实后,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关于增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董事会增补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的程序合法、有效,被提名人
的任职资格、专业经验、职业操守和兼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二、同意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一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增补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李宗义:以
吉剑青:张文彬:叶森: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增补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剑青:李宗义:
张文彬:叶森:
N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增补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李宗义:吉剑青:
张文彬:叶森:
N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增补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李宗义:吉剑青:
张文彬:叶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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