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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200号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吴海宙:
2021年4月27日,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晟新材”)披露了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和《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的专项说明》。相关公告显示,天晟新材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海宙2020年度存在非经营性占
用天晟新材资金的情况,占用金额为526万元,上述占用款项已在
2020年内归还天晟新材。
天晟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的规定。
天晟新材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海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和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1条、第4.2.3
条、第4.2.8条、第4.2.9条的规定。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1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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