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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1-128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及部分案件
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前期已披露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共83起,涉案金额合计1139.59万元。案由为2020年1月,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作为投资者,买卖本公司股票发生亏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赔偿其损失。相关内容详见2020年3月19日、5月28日、7月18日、7月23日、8月22日、10月21日及2021年1月26日、4月21日、6月8日、6月16日、7月8日、9月29日本公司披露的相关诉讼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5、临2020-098、临2020-120、临2020-124、临2020-135、临2020-155、临2021-005、
临2021-032、临2021-058、临2021-062、临2021-069、临2021-103。
2021年1月12日、1月19日、1月26日、5月15日、5月27日、7月8日、7月23日、9月29日、10月12日、10月14日、10月16日、11月3日本公司分别披露了上述案件中的58起一审判决情况,相关内容详见披露的公告(编号:临2021-001、临2021-003、临2021-005、临2021-049、临2021-051、临2021-069、临2021-071、临2021-103、临2021-107、临2021-108、临2021-110、临2021-117)。
2021年6月8日、6月16日、10月12日、10月14日本公司分别披露了上
述案件中的24起二审判决、3起裁定发回重审情况,相关内容详见披露的公告(编号:临2021-058、临2021-062、临2021-107、临2021-108)。
二、进展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中又有13起一审已判决。
本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收到了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13
份《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224-229、238、381-385、455号),判决情况:
(一)其中《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224号)判决情况:
“原告:钟臣,被告:新大洲。判决如下:1、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钟臣
造成的经济损失12501元;
2、驳回原告钟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02元(钟臣已预交),由被告新大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其中《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238号)判决驳回原告江山
红的诉讼请求外,其他11份《民事判决书》除金额外文字内容同《民事判决书》
((2021)琼01民初224号),13起判决赔偿金额统计如下:(单位:元)案件受理序当事人姓起诉金额(最法院判决赔判决赔偿总案号费新大洲号名终)偿损失金额负担金额
1(2021)琼01民初224号钟臣12520.9912501113.0212614.02
2(2021)琼01民初225号马选荣7787.547775.11507825.11
3(2021)琼01民初226号赵东良56875.522972.76503022.76
4(2021)琼01民初227号王明霞31747.378211.78508261.78
5(2021)琼01民初228号吴际43443.7116760.9721916979.97
6(2021)琼01民初229号沈许娜20340.620310.79308.5220619.31
7(2021)琼01民初238号江山红23230.37000
8(2021)琼01民初381号王媛华230955212.1126.065238.17
9(2021)琼01民初382号王乐10000100005010050
10(2021)琼01民初383号李希风27675.827095.88507145.88
11(2021)琼01民初384号魏孝宽17696.785126.07505176.07
12(2021)琼01民初385号王建军11436.2211419.9885.9111505.89
13(2021)琼01民初455号吴丽丽170965.498706.10189.318895.41
合计456815.41116092.551241.82117334.37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诉讼(仲裁)审诉讼(仲
涉案金额诉讼(仲裁)进
序号诉讼(仲裁)基本情况理结果及影裁)判决执(万元)展响行情况
2021年11月,吴丽丽诉本公司证券虚判决赔偿吴
1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诉请赔偿投资损17.10一审判决丽丽损失拟上诉
失为170965.49元。8706.10元。
2021年11月,左东斌、路俊玮、路毅、余波、肖楚浒、周嘉平、叶剑强、龚
俊、袁剑波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
2任纠纷案,诉请赔偿投资损失分别为19.91审理中不适用不适用
5085.8、15770.4、11891.81、2841.47、
20266.46、24119、67023、16529.04、
35616.91元。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诉讼(仲裁)
涉案金额诉讼(仲裁)进诉讼(仲裁)审理结
序号诉讼(仲裁)基本情况判决执行披露索引(万元)展果及影响情况
一审判决:1、被
2020年1月,深圳前海法院曾冻结了
告新大洲须于本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新源动力股份判决生效之日起司(简称“前海汇能”)有限公司的股十日内向原告前
诉本公司、陈阳友、刘权,案外人常巨潮资讯网。公告海汇能偿还借款瑞毅、深圳市尚衡冠通州腾龙汽车零名称:《关于新增
3000万元、律师费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部件股份有限诉讼及其他诉讼
7万元、保全担保(简称“尚衡冠通”)、公司向法院提事项进展的公
费20152.01元即许树茂借款合同纠纷。出异议,认为告》、《关于深圳前利息(利息分两诉求:请求判决本公司其系涉案股权海汇能商业保理笔,以1000万元公司已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的权利人。法有限公司纠纷
14030.33为基数按月利率诉,二审尚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院裁定,此股案》。公告编号:
2%自2018年10月未判决。
承担本案的律师费7万权新大洲已在临2020-047、
19日起计算、以元;请求判决全部被告2016年8月转2020-096、临
2000万元为基数
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出,法院冻结2020-160。披露日按月利率2%自
全费、保全保险费及其错误,2021年期:2020年3月
2018年6月19日
他一切合理费用。请求11月裁定中止24日、5月12日、起计算,均计至实判决陈阳友、刘瑞毅、执行对新源动11月7日。
际清偿之日止);
尚衡冠通、许树茂对上力股份有限公
2、被告陈阳友、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司股权份额的
刘瑞毅、尚衡冠责任。执行。
通、许树茂对被告新大洲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前海汇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前海汇能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次13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本公司需承担赔偿损失、案件受理费等合计金额为117334.37元,对公司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于上述12份判决((2021)琼01民初224-229、381-385、455号),本公司拟提起上诉。本公司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三项违规担保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程序,存在担保无效的情形,其中鑫牛基金案、张天宇案件已判决本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本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并进行了披露。从股价走势看,上述信息披露后公司股价稳定,难以判断相关行为对投资者造成了损失。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共发生证券虚假信息陈述纠纷案件93起,诉讼金额1176.60万元。其中3起因原告未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诉讼标的22.11万元;一审判决71起,最终诉讼标的974.23万元,判决我公司赔付151.87万元(不含案件受理费)。一审后二审判决24起,二审均为维持一审判决结果;二审已判决的案件24起已全部赔偿完毕。一审后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3起,诉讼标的13.25万元。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1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钟臣、马选荣、赵东良、王明霞、吴际、沈许娜、江山红、王媛华、王乐、李希风、魏孝宽、王建军、吴丽丽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224-229、238、381-385、455号)。
2、吴丽丽、左东斌、路俊玮、路毅、余波、肖楚浒、周嘉平、叶剑强、龚
俊、袁剑波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3、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案之《执行裁定书》((2021)粤0304执异1332号)。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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