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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对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关于提前赎回“宝通转债”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对“宝通转债”行使提前赎回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关于有条件赎回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全部“宝通转债”。
【以下无正文】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纪志成、马建国、张慧芬
2021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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