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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无锡市梁溪区钟书路99号国金中心30层邮编214000
30F/IFS 99#ZhongshuRoa d Liangxi Wuxi China
电话/Tel:(0510)81833266 传真/Fax:(0510)81833287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1]盈无锡非诉字第 WX2420 号
致: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方中金环境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公司已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股权登
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14日13时30分在江苏省无锡市经
开区金融八街无锡商会大厦15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杭军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14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
12月14日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68784519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571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均为截至2021年12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5651682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383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162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88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1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3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762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3%。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1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1.00《关于子公司南方泵业(湖州)有限公司开展泵产品智能制造产业基地建设项目(一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76488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3%;反对11356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7%;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405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252%;反对11356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722%;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2.审议2.00《关于公司投资年产20万套高效节能泵智能制造项目的议案》
4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5676489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3%;反对11356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406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278%;反对11356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7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5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刘瑞
负责人:经办律师:
栾昕达张慧芳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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