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烽火电子:烽火电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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烽火电子:烽火电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散户家园 发表于 2021-12-15 00:00:00 浏览:  55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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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04年3月29日第四届董事会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29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8年7月18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
订,2010年3月3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14年1月27日第六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021年12月14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五次修
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1(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通
知以及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
(一)真实原则。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做到文字准确,不作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二)准确原则。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存在误导性陈述,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三)完整原则。确保应披露信息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没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原则。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将公告文稿
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五)公平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在同等条件下获取相同的信息。
第八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
2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和形式。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
体及网站,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经深交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第十三条公司提出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
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五条对监管部门和深交所的问询,公司应按期如实回复,不得以相关事项存
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问询的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媒体上报导或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文本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条公司应根据信息披露工作的需要,配备必需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使用并管理,保证对外咨询电话和传真联系通畅。
第二章应披露信息的披露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披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第二十三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五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发生亏损或者重大变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业绩预告。年度经营业绩预告公告时间最迟不得晚于会计年度结束后的次年一月底。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
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的范
围、内容和要求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二)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达到应披露标准的交易和关联交易;
(四)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4第三十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5(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三十)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
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或本制度规定
的披露标准,或者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信息披露职责
第三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四)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工作;
(五)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的信息报
告责任人,公司派驻重要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该参股公司的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三十九条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产生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的资料。当董事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条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7第四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信息收集、整理、报送和披露等工作,办理文件正式披露前的公司各级审核程序,接待投资者查阅已披露文件,答复投资者问询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按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之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报告相关信息的义务,并对其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监事会需对外公开披露信息时,应将拟披露信息的相关资料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手续。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总会计师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对公司所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
在异议的,董事会应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
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三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节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五十七条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监管规定及定期报告的预约时间,提出定期报告编制计划,经审核后,告知公司有关部门、单位;
(二)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提供定期报告相关资料,并
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涉密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后,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如有涉密信息应脱密后再报送;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监管要求和格式规定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审核定期报告;
9(五)总会计师负责审计报告的审核;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对
会计报表签字确认;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监事审阅;
(七)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八)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监事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九)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八条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获知公司应予披露的事项后,应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董
事会办公室,并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递达相关书面文件;
(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材料进行判断,依照信
息披露编制规则和指引文件,起草临时公告文稿,连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临时公告文稿应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核流程,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
办公室进行披露(附件:《临时公告审批单》);
(四)涉及应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经审议批准后按规定披露;
(五)以监事会名义对外发布的公告由监事会主席签发。
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条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借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须先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需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信息保密
第六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应严
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保密工作;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
10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公司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本制度所称“最小的范围”是指,根据特定工作的需要而必须知晓,如不知晓将使该特定工作无法按时全面完成,并会给公司带来损失的信息知晓人员的范围。
第六十四条公司向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前,应核实是否必要,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前款所称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融资方、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师、
律师、券商、资产评估公司等。
第六十五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六条对能影响公司股票涨跌的信息,如生产经营情况、销售收入、利润等指标,在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未公开披露前,公司的任何部门与个人一律不得对外宣扬,根据规定需报相关部门的,应经董事会批准。
第六十七条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表的任何有关公司信息必须
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相一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六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求赔偿、提请司法相关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七十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
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并有权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
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不得对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上机构或个人若擅自披露或泄漏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给市场带来较大影响的,公司有权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11第七十二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交所公开
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七十三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
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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