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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轩高科: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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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轩高科: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炒股 发表于 2021-12-16 00:00:00 浏览:  60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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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郑江文律师、位贝贝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会议相关文件及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假设:
1.上述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
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上述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上述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
的授权;
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1581006/WZ/cj/cm/D38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
勉尽责的精神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发布的《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根据会议通知等文件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由于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公司本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5日下午14:30在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岱河路599号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综合楼一楼报告厅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15日9:15-15:00。
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均符合有关会议通知的内容。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581006/WZ/cj/cm/D38 2二 . 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表决结果统计文件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805966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9.7944%。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最终确认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2855008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7892%。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1选举孙哲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赞成:396708563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3286%。
1581006/WZ/cj/cm/D38 3其中 中小投资者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 赞成: 108757038 股 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4.1618%。
1.2选举周忆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赞成:396713663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3299%。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赞成:108762138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4.1662%。
1.3选举邱新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赞成:396713563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3299%。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赞成:108762038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4.1661%。
1.4选举王枫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赞成:396714263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3301%。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赞成:108762738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4.1667%。
1581006/WZ/cj/cm/D38 42. 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403002942股反对:389754股弃权:59000股赞成占
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8%。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赞成:115051417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6115%;反对:389754股;弃权:59000股。
3.《关于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403261996股反对:32400股弃权:157300股赞成占
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0%。
根据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员工持股
计划行使股东权利符合相关约定审议涉及股东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相关议案时不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表决的情形。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并予以公布。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581006/WZ/cj/cm/D38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公告材料 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而使用除经本所事先同意外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事务所负责人韩炯律师经办律师郑江文律师位贝贝律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1581006/WZ/cj/cm/D38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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