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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六道路敦煌大厦1栋11层
电话:0755-82947600 电子邮箱:jd@jdlawyer.pro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科亿”或“公司”)的委托,指派贾正新、蔡海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欧科亿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是
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
1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1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2021年11月24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31),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15日14时在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
高科园创业四路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袁美和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1年12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2021年12月15日9:15至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事项,列明本次会议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此进行了充分披露。
2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15日在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高科园创业四路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袁美和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前述发布的公告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共计11人,代表股份709260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2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人,代表股份80896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97%。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共21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代表股份790157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158%。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1年12月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相关人员。
(三)本次会议的召集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3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数控刀具产业园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0157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15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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