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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于客观事实和独立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由公司控股股东提名建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并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提名何曙明先生、齐连澎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本次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和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董事候选人何曙明先生、齐连澎先生的专业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实绩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董事的职责及能力要求,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最近三年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被市场禁入或被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
是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责任主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何曙明先生、齐连澎先生作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俊华骆建华李玲
2021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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