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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苏交科的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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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苏交科的监管函

wingkuses 发表于 2021-12-16 00:00:00 浏览:  53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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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208号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披露的《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公告》《关于补充确认公司与贵阳小湾河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显示,你公司存在以下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2014年10月,你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中标中山至开平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自2018年1月起,你公司副总裁计月华同时担任项目公司中电建(广东)中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开公司)董事,中开公司成为你公司的关联方。2018年、2019年及2020年你公司与中开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分别为3795.76万元、9703.00万元、
12145.85万元。
2016年6月,你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作为联合体成员中标
观山湖区小湾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PPP 项目。2019 年 6 月,你公司监事刘辉任项目公司贵阳小湾河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湾河公司)公司董事,小湾河公司成为你公司的关联方。2019年,你公司与小湾河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41845.08万元。
你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召开董事会补充审议与中开公司、小
湾河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于3月26日召开股东大会补充审议与小
1湾河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第1.4条、第7.2.7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
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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