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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收购股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任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收购股权事项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认真研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以现金方式收购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绿能慧充100%的股权,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市场技术的发展趋势。公司业务范围将得到拓展,有利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升,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本次最终交易价格以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
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标的股权评估值为依据,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十届十八次(临时)董事会审议上述相关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江日初、史剑梅、金喆
2021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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