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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
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与资本运作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1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控和跟踪管理;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战略委员会主任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2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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