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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关联方签订施工及监理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我们在事前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了解,认为公司对所辖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及施工监理实行公开招投标,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未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的正常经营行为,该议案表决程序合法、规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湖北大广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共同担保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为湖北大广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三、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河南省豫南高速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为河南省豫南高速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四、关于与湖北交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我们在事前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了解,通过对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的查阅,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我们认为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公司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保障经营资金需求,增强资金配置能力,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有偿、公平、自愿的商业原则,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该议案表决程序合法、规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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