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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关于变更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前进行了事前审查,就该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广东亨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广东亨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具备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夏明会、刘茂林
2021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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