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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78 证券简称:*ST华昌 公告编号:2021—149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公司管理人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1年12月20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十堰中院”)
依法裁定批准《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昌达”或“公司”)重整程序。
2、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若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第10.4.17条第
(六)项的规定,则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因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2020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触及《上市规则》第10.3.1条第(二)项规定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已于2021年4月30日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公司股票简称由“华昌达”变更为“*ST华昌”。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上市规则》第10.4.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已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4、根据《上市规则》第10.3.10条规定:“上市公司因第10.3.1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
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
年度报告;(五)虽满足第10.3.6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满足第10.3.6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审核同意”。若公司2021年度出现前述六个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5、如公司顺利完成重整计划执行,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恢复
稳定经营,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一、管理人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2021年11月18日,十堰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华昌达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
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负责重整期间相关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1)。
华昌达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于2021年12月20日召开。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也表决通过了《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6)、《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管理人于2021年12月20日向十堰中院提交了《关于批准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申请书》。同日,管理人收到了十堰中院送达的(2021)鄂03破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华昌达重整计划,并终止华昌达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1年12月20日,华昌达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华昌达重整案第一
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已于当日分别召开,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了《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为由,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附后)。
本院认为,《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已经由华昌达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已经由华昌达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十堰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影响
(一)执行重整计划
1、十堰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华昌达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华昌达
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2、根据华昌达重整计划的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
案及经营方案,华昌达清偿债务等执行重整计划的行为将对公司2021年度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产生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二)信息披露义务
十堰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华昌达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由管理人变更为华昌达董事会。
四、风险提示
1、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若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第10.4.17条第
(六)项的规定,则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因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2020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触及《上市规则》第10.3.1条第(二)项规定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已于2021年4月30日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公司股票简称由“华昌达”变更为“*ST华昌”。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上市规则》第 10.4.1 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已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根据《上市规则》第10.3.10条规定:“上市公司因第10.3.1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
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
年度报告;(五)虽满足第10.3.6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满足第10.3.6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审核同意”。若公司2021年度出现前述六个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4、如公司顺利完成重整计划执行,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恢复
稳定经营,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管理人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2021)鄂03破29号《民事裁定书》特此公告。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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