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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皇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及深圳市皇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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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皇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及深圳市皇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jason 发表于 2021-12-17 00:00:00 浏览:  43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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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皇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及深圳市皇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皇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 栋 201 室;
深圳市皇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路 350 号岗厦皇庭大厦 27A4 单元。
经查明,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庭国际”)的控股股东深圳市皇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庭产控”)和深圳市皇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庭投资”)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皇庭国际2021年7月3日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1—人关于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的公告》显示,因对外债务纠纷等原因,2021年2月18日,皇庭产控和皇庭投资持有的皇庭国际 A股股份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卖出
968万股,占皇庭国际总股本的0.82%,减持金额达2322万元。
2021年6月2日-7月2日,皇庭产控和皇庭投资持有的皇庭国际
A 股股份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卖出 1388 万股,占皇庭国际总股本的1.18%,减持金额达3977万元,超比例减持
0.18%。皇庭产控和皇庭投资作为持有皇庭国际5%以上股份的股东,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皇庭国际股份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皇庭产控和皇庭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
三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深圳市皇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皇庭产控和皇庭投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2—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12月17日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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