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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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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永恒forever 发表于 2021-12-17 00:00:00 浏览:  47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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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东头道街137号;
郭春林,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徐大庆,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秦静,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鑫药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8月7日,紫鑫药业披露的《关于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且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显示,根据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延边中院”)向公司送达的法
—1—律文书,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延边嘉益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9家公司(以下统称“被告”)存在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向延边中院提起诉讼,紫鑫药业为上述被告合计3.4亿元的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紫鑫药业未就上述担保事项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紫鑫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8.3.4条的规定。
紫鑫药业时任董事长郭春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条、第3.1.2
条、第3.4.3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紫鑫药业时任总经理徐大庆、时任财务总监秦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条、
第3.1.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17.3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2—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郭春林、时任
总经理徐大庆、时任财务总监秦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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