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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出资人组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金卫(十堰)意字(2021)第【65】号致: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昌达”或“公司”)之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袁梦莹、袁园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1年12月20日召开的华昌达重整案
出资人组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同其他公告一并提交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系经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十堰中院”)同意,公司管理人召集。华昌达管理人分别于2021年12月3日、15日、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公告》《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提示性公告》《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临时变更出资人组会议地点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投票: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20日(星期一)14时30分在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66号)召开。
网络投票: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当日(2021年12月20日)的交易时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当日(2021年12月20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管理人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15日;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
他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1名,代表股份
565614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8245%;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
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135名,代表股份1721719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9057%。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参会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总表决结果如下:
华昌达出席本次会议拥有有效表决权的出资人共146人,所代表的股份
228733410股;
对《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投出有效同意票的出资人所代表的股份数为2254801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777%,表决结果达到了与会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得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拥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审议通过。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华昌达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为《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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