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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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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独归 发表于 2021-12-20 00:00:00 浏览:  44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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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 C 座 25 层;
邵学,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韦光宇,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软件”)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华宇软件于2021年8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事件的公告》,华宇软件于2021年3月22日收到北京市监察委员会通知,北京市监察委员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1—总经理邵学涉嫌行贿的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并自2021年3月21日对其实施留置。上述事项属于《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第8.2.5条规定应当立即披露的风险事项。华宇软
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信息披露滞后。
华宇软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8.2.5条的规定。
华宇软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邵学违反
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
第5.1.1条、第5.1.2条、第5.3.4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华宇软件董事会秘书韦光宇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7.3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第12.5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总经理邵学,董事会秘书韦光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对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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