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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科: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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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科: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从新开始 发表于 2021-12-22 00:00:00 浏览:  47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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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工作,建立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畅通的双向沟通渠道,本着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与投资者形成长期、稳定、密切和诚信的公共关系,在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的基础上,实现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运用合规适当的沟通方式与投资者进行信息交流,使投资者获得对公司的充分了解和广泛认同使得公司与投资
者、潜在投资者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提高公司科学决策和规范管理的水平,保护投资者权益。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1(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
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
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等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
宣传、误导性提示;
2(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董事长统筹领导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对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六条证券事务部门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各项具体事务。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二)全面掌握、跟踪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
况、行业运行状态及监管部门的各项规范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有效地披露公司的相关信息;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互动易平台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提问;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业
3绩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五)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并及时发布有关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六)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五)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
正面宣传,安排其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与证券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专业投资者管理部门保持密切接触和沟通,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
(七)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
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
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4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状况,掌握与证券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常识;
(二)熟悉公司投资者管理业务,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和市场走势;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及心理承受力;
(四)有较强的写作能力和现代办公技能。
第九条公司应采取适当方式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前,还可以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投资者
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如下: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
5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
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
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
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公司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
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公司通过前述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
6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及时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需经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门事前审核,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
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
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
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公司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建议和问题,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电话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门专门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7第十五条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参加股东
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过程中,提供信息的尺度应
遵循公司的统一披露口径,面对新的问题应在了解实际情况并经内部核实后再进行反馈。
第四章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七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将积极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
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
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通常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
8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
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
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可邀请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五章公司接受调研
第二十一条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拟来公司调研,应提前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进行预约。
现场接待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门负责统一安排,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做好信息隔离,避免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
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9第二十三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
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
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调研机构及个人的问询,主要由董事会秘
书或证券事务部门来回答相关问题,并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10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调
研机构及个人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
第二十六条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需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七条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
提出质疑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
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九条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互动易平台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
11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
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
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七章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及档案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
12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
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13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相冲突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
司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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