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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视传媒: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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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视传媒: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涨上明珠 发表于 2021-12-23 00:00:00 浏览:  41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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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
新盛大厦 B 座 18 层
GU ANTAO LAW FIRM 邮编:100032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E-mail:guantao@guantao.com
18/F Tower B Xin Sheng Plaza No.5
http:// www.guantao.com
Finance Street Beijing 100032 China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1)第003576号
致: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张文亮律师、战梦璐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2021年12月6日召开的第八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决议作出。
2、2021年12月7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
开方式、出席对象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十五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22日(星期三),下午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9号京门大厦二段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唐世鼎先生主持。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2月22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2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2日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2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2021年12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合计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1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50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
据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1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50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63%,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其中,出席此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5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650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关于调整中视传媒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3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关于调整中视传媒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534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82.167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反对1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7.8328%。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344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2.1672%;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反对11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7.8328%。
以上议案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3、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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