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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签订对外担保协议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我们要求公司后续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
减少和降低对对外担保余额及比例,规避和防范潜在风险;要求公司所有的对外担保都必须有反担保措施,并要求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要求,规范对外担保行为,避免出现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针对已逾期的担保,我们要求各方尽快予以处理,杜绝因相关问题出现
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该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为《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
陈高才___________________
武鑫___________________
刘俐君___________________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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