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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向
毛铁军等8名深圳市新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浦自动化”)股东
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新浦自动化100%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签署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以及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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