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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12月2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项议案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涉及公司董事,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审议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为2021年12月20日,并同意以7.5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授予31万股限制性股票。 
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孙振华、周婉婷 
2021年1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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