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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新材: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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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新材: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小时光 发表于 2021-12-24 00:00:00 浏览:  43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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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汪中
斌、龚诚见证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提供的文件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副本材料与原件一致。
本律师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依据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准则、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2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
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12月23日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地
点召开了现场会议,并通过上海交易所网络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
一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与股权登记日的间隔未超过7个
工作日;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许泽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上述公告一致,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
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表决之情形。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表、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1人,出席会议的股
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503,896,2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3%;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签名。
eN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
司股权的议案》。
经核查,赞成上述议案的股份数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会议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系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为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
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201050149
负责人:律师:费城城
2021年12月23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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