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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信东方: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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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信东方: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散户家园 发表于 2021-12-23 00:00:00 浏览:  52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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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81证券简称:恒信东方公告编号:2021-123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23日(星期四)下午14:30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2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冰先生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股权登记日:2021年12月17日
7、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年12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3日上午9:15—下午
15:00。
8、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共1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46519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71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1545929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61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共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1权股份151640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7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6478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3%;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59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0%;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6501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62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1%;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6501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180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62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1%;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632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6%;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44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34%;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韩泽伟律师、孟迪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3特此公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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