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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就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第4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进行了核
查和落实,发表意见如下: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聘用
或劳务关系;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
1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
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7、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优化薪酬与考核体系,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公司的凝聚力,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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