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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直科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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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直科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shenfu 发表于 2021-12-23 00:00:00 浏览:  45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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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35证券简称:方直科技公告编号:2021-067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元忠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2月23日(星期四)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3日上午9:15-
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如果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大新路198号创新大厦B栋9楼方直科技会议室。
6、股权登记日:2021年12月17日(星期五)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下统称股东)共计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7442849股,占公司总股份数167831090股的40.185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466297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167831090股的26.6119%。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277987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167831090股的13.5731%。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414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167831090股的0.5609%。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楼贞卡律师、黄小利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调整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74378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6%;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3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89%;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楼贞卡律师、黄小利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关于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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