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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并由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 
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并由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并由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 
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刘少龙先生、赵辉先生、王章利先生、谷占亚先生、刘 
涛先生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了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许长龙、袁凌、鲁明勇、莫路明 
2021年1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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