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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关于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二0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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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关于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二0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赵旭东律师、张瑞琛律师出席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2月8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
程、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2、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
中: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北京时间下午15:00在新疆昌吉市阿什里乡天山生物育种产业园会议室如期召开。
(2)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因疫情原因无法参加并主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独立董事李大明主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2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人股东登记签到册》、现场会议参会股东提供的相关股东资格证明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等资料,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22人,参与投票的股份数为1060792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89%,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为2人,代表股份
1022373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67%;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20人,代表股份3841900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1.23%。
2、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列席人员签到表》,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表决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出售牛只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查验《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票》、《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现场)》、《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
3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果,参加表决上述议案的股东中无关联股东;上述议案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表决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0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以逐页加盖“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条形章并最后一页加盖本所印章为有效文本。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温晓军赵旭东张瑞琛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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