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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红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昌红转债2021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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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红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昌红转债2021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陌路 发表于 2021-12-25 00:00:00 浏览:  36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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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昌红转债”2021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17电话(Tel.):(86-755) 88265288 传真(Fax.):(86-755)88265537网站(Website):www.shujin.cn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昌红转债”2021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专字(2021)第024号
致: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红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列席“昌红转债”(债券代码:123109)2021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特作如下声明:
1.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信达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
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为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的,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或相符;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
1法律意见书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2.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信
达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公司、债券持有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在此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告材料,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信达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1.2021年12月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昌红转债”2021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
2. 2021 年 12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发布了《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昌红转债”2021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及投票表决方式、债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3.2021年12月24日下午15:00,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在深圳市坪山区碧岭
街道沙湖社区锦龙大道3号昌红科技公司2楼1号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主持,采用现场方式召开,并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及其他事项《会议通知》一致。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
2法律意见书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1.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截至2021年12月17日(即债权登记日)的
债券持有人名册、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含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公司本期未偿还债券共计553张,代表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共计55300元,占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0.0120%。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现场方式召开,并采取记名方式表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实施分期和调整投资规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100%;反对0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
弃权0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
本期债券的发行人关联方已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出资及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100%;反对0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
弃权0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
3法律意见书
本期债券的发行人关联方已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信达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及信达盖章后生效。
4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昌红转债”2021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林晓春程兴孙伟博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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