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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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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2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1-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在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533号深圳直升机场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4日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1.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2名,所持股份总数234788574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2652%,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现场会议的会议登记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3人,所持股份总数234724874.00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2570%。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9人,所持股份总数63700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8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2-法律意见书
(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2)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公司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拟聘任2021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347718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29%%;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3%;弃权1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5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5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5041%;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4484%;弃权1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0475%。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2347718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29%%;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3%;弃权1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5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5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5041%;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4484%;弃权1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0475%。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4-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赖继红卢剑陆维森
时间:2021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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