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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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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wingkuses 发表于 2021-12-25 00:00:00 浏览:  44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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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及材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等资格,在担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期间,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各项审计业务,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较好地发挥了审计机构的作用。本次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利益及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同意续聘大华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2021年担保预计额度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或下属公司,是公司对自身及下属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等各方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经过谨慎研究后作出的决定,公司可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不会对公司经营及股东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各公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并直接分享经营成果,同时公司审计部定期对上述担保事项进行专项审计,使上述事项得到有效监控。其中福建欣辰、成都智城少数权益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公平、对等。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审议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汤新华、苏小榕、林东云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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